川大委〔2012〕5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党支部建设,充分发挥学生党支部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文件和上级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生党支部是党在高校的最基层组织,在学校党的建设特别是学生党建工作中,在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对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做好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和监督,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等方面发挥重要的战斗堡垒作用。
第二章 学生党支部的设置
第三条 学生党支部的设置。坚持把本科生支部建在班上,努力实现“低年级有党员、高年级有党支部”的工作格局。一般按年级、专业或学科设置学生党支部。学生正式党员人数在3人以上的班级可按班设立党支部,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可根据党员分布和工作需要,建立党小组。研究生党员可转入导师所在教研室或课题组党支部。
第四条 学生党支部委员会的建立。学生正式党员人数在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学生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学生党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原则上每届任期3年;由学生担任党支部委员会委员的任期,可根据学生学习工作实际适当调整,但不少于1年。
第五条 学生党支部书记的配备。学生党支部书记由政治辅导员、教师中的党员担任;为了加强学生党员骨干的培养,也可由一些优秀研究生、高年级本科生党员担任学生党支部书记。学生党支部书记应由学生党支部大会或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经学校基层党委(总支)批准后,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章 学生党支部的职责
第六条 认真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成为引领大学生刻苦学习、团结进步、健康成长的班级核心。
第七条 加强对党员的教育,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坚持和完善组织生活、组织活动、思想汇报、理论研究等制度,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针对性强、富有实效的教育活动,引导学生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学习党的基本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等,强化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党性修养,提高学生党员的思想道德和政治素质,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务。
第八条 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等工作。做到有计划、有重点、有措施;进一步健全培养联系人、定期考察等制度,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关心指导;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党的理论学习机制。积极抓好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工作,按照校、院两级党校的相关要求,推荐、组织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课学习教育活动,落实好党课教育计划,开展好分组讨论、实践指导、学员评优等相关工作。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促进入党积极分子在实践中坚定共产主义信念,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
第九条 做好学生党员的发展工作。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处理好学生党员发展数量和质量的关系。重视在低年级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做到早发现、早培养、早发展,严格执行发展学生党员程序,确保新发展党员的质量。
第十条 做好学生预备党员的转正工作。对学生预备党员建立专人联系制度,加强预备党员的教育、管理和考察。对于不符合转正条件的预备党员,要严格执行预备期延长考察制度和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制度。
第十一条 按有关规定收缴党费,及时转接党员组织关系,及时办理新生党员和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的转接手续,切实加强对新生党员和毕业生党员的管理。
第十二条 组织学生党员参与班(年)级事务管理,努力维护学校的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学生团支部、班委会及学生社团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加强与辅导员的联系和沟通,做好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大学生勤于学习、勇于创新、甘于奉献、努力成为理想远大、信念坚定,品德高尚、意志顽强,视野开阔、知识丰富,开拓进取、艰苦创业的新一代。
第十三条 积极了解、定期和不定期地分析学生的思想状况,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辅导员、教导员、特邀党建组织员汇报,有针对性地协助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和教育学生党员切实履行党员义务,遵守党的纪律,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困难。
第四章 学生党支部的制度建设
第十四条 建立和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即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按时上好党课。
支部党员大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支部党员大会的主要任务是:讨论、决定本支部的重大问题,传达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选举新的支部委员会,增补和撤换支部委员;通过接收新党员;提出对党员的奖励和处分意见,决定职权范围内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支部党员大会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议。
支部委员会负责处理党支部的日常工作。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随时召开。支部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支部委员会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党小组会是党小组活动的主要形式之一,也是党员组织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党小组的党支部应加强对党小组的领导,指导党小组开好党小组会。
党课是党组织对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经常性教育的重要形式,党支部全体党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党课学习,并积极推荐入党积极分子参加校院两级党校学习。
第十五条 坚持党员组织生活会制度。党员组织生活会每月至少一次。党支部根据上级党组织的安排,结合本支部和党员的实际情况,组织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党的方针政策,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学习;传达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文件、指示精神;讨论提出发展新党员的意见;讨论提出处理违纪党员和不合格党员的意见和建议;研究本支部党建工作等。通过组织生活会,提高党员素质,增强组织观念、纪律观念,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设立了党小组的学生党支部,也可按支部工作安排,通过党小组开展组织生活。
第十六条 报告工作制度。支部委员会每学期向支部党员大会全面报告一次工作,听取党员的批评、意见和建议,接受党员的监督。
第十七条 党员联系群众制度。党支部要安排党员与群众建立联系,定期和不定期的与群众谈心,关心他们的进步,党支部对党员联系群众的执行情况要进行检查,年底要进行总结。
第十八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党支部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支部委员会对民主生活会内容事先要认真研究,每次会议都应有一至两个主题,做好会前准备。民主生活会要增强政治性、思想性、原则性,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通过民主生活会,达到沟通思想,纠正错误,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的目的。
第十九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坚持每年一次的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在每年民主生活会的基础上,做好对党员的评议、考核、表彰、处置,强化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弘扬正气,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提高党员素质,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第二十条 建立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党支部要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在总结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积极进行创新,不断改进党内活动的内容和方式,提高组织生活质量,建立长效机制,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结合本支部的实际,主动灵活地开展党支部工作,使党支部成为团结党员、凝聚群众的战斗集体。
第二十一条 学生党支部建设的条件保障。校内基层党委(总支)应关心、支持、帮助学生党支部的建设和发展,为其提供一定经费、活动场所等应有的条件保障,注重发挥学生党支部在做好学生工作,特别是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突出作用。
第五章 学生党支部书记的职责和待遇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组织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体落实基层党委(总支)的决议和决定,负责抓好党支部建设。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党支部书记要认真履行职责,发挥学生支部领头人作用,以党的事业为重,正确处理好党务工作和业务工作的关系。要不断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坚持调查研究,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政治辅导员担任学生党支部书记二年及二年以上四年以下的,任职期间享受副科级干部的政治、经济待遇,任职4年以上的,任职期间享受正科级干部的政治、经济待遇,其经济待遇由基层党委(总支)统筹解决;专业教师党员担任学生党支部书记的,按系(室)主任对教学工作量进行减免。优秀研究生、高年级本科生党员担任学生党支部书记和学生党支部委员,享受学院学生干部同等待遇,学校党委组织部统一制作担任学生党支部书记和学生党支部委员任职经历证明,由基层党委(总支)负责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适用范围为太阳成学生党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