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大委〔2012〕4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校内党的基层委员会(以下简称基层党委)、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总支)建设,充分发挥校内基层党委、党总支的作用,使基层党委、党总支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文件和上级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校内基层党委、党总支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基层党组织,在本单位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担负着党在学校直接联系群众、引导群众、组织群众、团结群众,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各级党组织的决议落实到基层的重要职责。
第三条 加强校内基层党委、党总支建设的总体要求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凝聚人心、推动发展、促进和谐为目标,以健全和完善基层党组织的工作机制为重点,以创新基层党组织活动方式、增强工作实效为抓手,着眼于解决好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的根本问题,着眼于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着眼于保持党的先进性,通过推进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切实把学校的中心任务落实到基层各项工作中,为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强的保证。
第四条 加强校内基层党委、党总支建设的主要原则和目标任务。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切实加强领导;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原则,围绕中心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发展,用中心工作成效衡量和检验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成效;坚持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的原则,提高党建工作水平;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原则,使校内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始终充满生机和活力,把校内基层党委、党总支建设成为有力推动本单位科学发展并得到党员和群众拥护的政治坚定、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勤政廉洁、团结协调的坚强集体。
第五条 校内基层党委、党总支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校内基层党委、党总支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通过党委、党总支全委会和纪委会,讨论和决定党组织重要工作,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班子成员及党政领导之间,要加强沟通,互相理解,互相支持,努力营造一个团结奋斗、和谐向上的良好环境,共同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任务。
第二章 校内基层党委、党总支的设置
第六条 校内基层党委、党总支的设置,本着有利于加强管理,有利于开展工作的原则,经学校党委批准,党员100人以上的基层单位成立基层党委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党员人数50人以上不足100人的基层单位成立基层党总支,党员不足50人的少数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党委批准可成立党总支。根据校内管理体制的实际情况,学院成立基层党委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学院党委原则上不再设立党总支,学术研究机构的党组织原则上并入相应的学院党委。学校机关部处统一设立机关党委,成人与网络教育、后勤集团、科技产业集团、独立学院设立党委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业务管理单位设立党总支。基层党委委员一般设5-9人,最多不超过11人;总支部委员一般设5-7人,最多不超过9人。基层党委、党总支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党员人数较多的,可增设副书记1人,基层党委、党总支可设组织、宣传、纪检、统战、保卫和青年委员,委员可兼职。基层纪委委员一般设5-7人,最多不超过9人,基层纪委书记一般由基层党委副书记兼任。
第七条 基层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基层党委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的委员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根据所属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学校党委审查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基层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基层纪委书记由基层委员会和纪委会选举产生,党总支书记、副书记由总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也可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学校党委批准。每届基层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总支部委员会任期4年。任期届满,一般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必须经学校党委批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基层党委、党总支和基层纪委委员任期未满因故出现空缺时,按有关规定进行补选。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党委认为有必要时,可直接指派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再按有关程序进行选举。
第八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委员会的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和结构合理的原则,一般应由党员领导干部、基层党支部书记、党员教师代表、基层工会和共青团主要负责人等人员组成。基层党委、基层纪委和党总支委员应由所在单位政治立场坚定,事业心强、作风正派,组织能力较强,热心党务工作,在党员、群众中威信较高的正式党员担任,原则上应在本届任期届满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和基层纪委书记应由忠诚于马克思主义,有政治理论素养,党性强、修养好,热爱党务工作,有党的实际工作经验,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作风正派、严谨和敢于同错误倾向作斗争,廉洁自律,团结同志,密切联系群众,有较高的群众威信,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高校工作规律和具有奉献精神的正式党员担任。上述委员会委员一般应具有三年以上的党龄。
第三章 基层党委、党总支的职责和任务
第九条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党政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第十条 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员和广大师生员工。组织党员、干部和群众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思想道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等方面的教育,努力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进工作和学习,提高运用科学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一条 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坚持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坚持党的先进性教育和党课教育等方面的制度,提高党员干部的素质,增强党性;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严格加强对党员的管理,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坚持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加强和改进对流动党员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不合格党员,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关心党员学习、工作和生活,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拓宽党员服务群众渠道,建立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
第十二条 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和主题实践等活动;优化组织设置,扩大组织覆盖面,创新活动形式,注重选配好基层党支部书记,加强基层党支部书记的培训教育,针对校内不同基层党支部特点和实际情况,加强分类指导,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组织生活,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三条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建设学校拔尖创新人才和教学、科研、医疗、管理骨干队伍,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的优秀人才,引领他们在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医疗、管理服务等工作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特别是要注意把优秀中青年党员教师、党员医生培养成为业务骨干和学术带头人。
第十四条 做好发展党员工作。要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认真制定发展党员计划,经常检查、指导所属支部的发展党员工作,及时解决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特别要注重在优秀青年教师和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尤其要注意发现、积极引导学术带头人和业务骨干等各类优秀人才向党组织靠拢。认真做好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严格履行发展党员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加强党的作风和反腐倡廉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的工作和生活,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协同行政及时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加强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好离退休人员工作。教育党员和群众,模范遵守党纪国法,严格遵守上级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第十六条 配合学校党委做好本单位处级干部的培养、选拔、考核和教育管理工作,做好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工作。会同行政做好本单位系(室)干部的培养、选拔、聘任和管理工作。同时做好科级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报学校审批后对其进行聘任和管理。
第十七条 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独立开展工作。加强民主建设,充分发挥教代会、工代会和教授委员会的作用,维护师生员工的民主权利,逐步完善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
第十八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统一战线的方针、政策,积极做好统战工作。加强与党外人士的联系与沟通,注重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关心他们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引导他们积极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积极发现并推荐党外优秀人才,为学校的改革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十九条 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建设。根据学校党委对政治理论学习的总体要求,组织好本单位的政治理论学习,经常分析和了解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的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做好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大力加强和改进教职工思想教育工作,特别是青年教职工思想教育工作,切实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指导等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条 加强基层党委、党总支的自身建设。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坚持和完善基层党委、党总支中心组学习制度,加强理论武装,提高领导干部政策理论水平和执政能力。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挥领导班子一班人的作用,自觉维护领导班子的团结和统一。
第二十一条 机关党委要围绕学校中心工作,认真抓好机关党的思想、组织、制度、作风和反腐倡廉建设,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和岗位考核,督促所属部处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搞好党风廉政建设,严肃党风党纪,努力建设高效、务实、廉洁、勤政的学校机关管理队伍,在学校机关工作中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
第二十二条 后勤集团党委要根据后勤工作的性质、特点和任务,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制度、作风和反腐倡廉建设,提高党员和干部的素质,提高主动为师生职工服务的自觉性,紧紧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同行政一道认真抓好保障和服务工作,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
第二十三条 科技产业集团党委要根据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和任务,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制度、作风和反腐倡廉建设,积极支持行政认真抓好科技成果的开发、转化工作和校办产业的发展,广泛调动科技人员、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
第二十四条 根据中组部、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党[2006]31号)文件精神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对《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独立学院建立的党委,隶属于学校党委,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贯彻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发挥好政治核心作用和指导、监督、帮助的作用。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由学校党委负责选派。独立学院党委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要根据独立学院的办学特点和工作实际,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制度、作风和反腐倡廉建设,设立党的工作部门,健全党支部,配备精干的党务干部,充分发挥独立学院党组织的作用,为独立学院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第四章 工作制度和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基层单位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召开党政联席会议严格执行《太阳成关于建立和完善校内基层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中心组学习制度。校内各单位党委、党总支中心学习组学习由学院党政班子成员、党委(总支)委员、工会主席、党政办主任、系(室)主任、党支部书记参加,由党委、党总支书记主持,一般每学期组织两次。注重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学习,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理论政策水平。
第二十七条 密切联系群众制度。建立和完善校内各单位领导干部联系群众制度,经常了解和听取党内外群众对党员、党员领导干部和党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重大问题的决定要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关心师生员工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不断加强和改进工作。
第二十八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会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广泛征求群众意见,要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充分发扬党内民主,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交心谈心,互通思想。民主生活会要有专人记录,会后应及时将会议记录报送学校党委组织部。
第二十九条 党费收缴管理使用制度。要按照中央有关规定,按时收缴党费,科学合理使用党费,规范党费管理帐目,在学校财务处设立校内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党员活动费专项经费卡,每年定期公布党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
第三十条 基层党建工作的督促和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加强对基层党组织建设的领导,建立健全基层党委、党总支抓好党建工作的责任制。按照逐级负责的原则,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是抓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建设的第一负责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抓好职责范围的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各级基层党组织要严格履行责任,努力提高党建工作水平,要建立和完善校内基层党组织建设评估制度,建立和完善工作督促和责任追究制度,把基层党组织建设作为基层单位办学质量和水平、工作业绩评估考核的重要指标,纳入教育评估体系和干部考核评估体系,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学校党委和基层党委、党总支定期进行检查。健全激励机制,表彰先进,严格奖惩,努力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局面。
第三十一条 加强基层党务工作干部队伍建设。注意把政治素质高,党性原则强,热爱党务工作,业务能力过硬的同志选配到基层党务工作岗位上来。要像关心教学科研骨干的成长那样关心基层党务工作者的成长,落实各项政策待遇。要建立健全基层党务工作者的激励机制,积极帮助他们解决思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问题。要充分利用党校、网络等平台和形式,加大对基层党务工作者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三十二条 完善校内基层党组织建设的保障机制。校内各单位要设立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的专项经费,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党员缴纳的党费,除按规定上缴上级党组织之外,学校党委组织部按适当比例返还给基层党组织,作为基层党组织党员活动费,纳入学校财务处设立的党员活动专项经费管理,开展党的活动。校内各单位要为基层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所与条件保障。要加强对学院党校、党员活动室、党员资料室、党员专题教育网站等阵地的建设和投入,不断改善工作条件。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适用范围为全校基层党委、党总支。